直播帶貨的法律責任問題分類
主播為銷售方員工:主播與銷售方建立勞動關系,主播在直播間的銷售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屬于網店經營者; 主播為銷售方背書:主播是知名人物,內部法律關系是指主播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協(xié)議;從外部看,其直播行為也可視為廣告代言,但須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。涉及影響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,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,主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 銷售方委托的主播:這類主播通常是網紅或大V,他們負責推廣和提取傭金,沒有商品所有權。網店經營者也被稱為銷售者,對其銷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。一般情況下,主播只需要對自己的直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。但是,當直播內容具有誘導性宣傳,構成商業(yè)廣告時,主播需要根據主播在廣告生成和公開披露過程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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